学习法规知识,规范服务行为

华景物业高度重视员工培训,不间断的组织员工进行服务技能、服务礼仪、消防监控、法规等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法律意识,让每位员工都能依法服务、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的合法权益。

20131129,华景物业组织中层以上员工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乌房管函〔2013307号)。其中: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颁布实施的同时,废止了(新计法规〔2004531 )

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主要修订章节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中明确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2、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乌房管函〔2013307号主要制定物业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小区的程序和行为约定: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次培训主要由华景物业管理团队副总经理熊勇军、人资专员胡晓玢协作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