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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收停车费这个可以有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若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收停车费
  家住平顶山小区的侯先生:6日下午,我将车停在离家不远的金沙江路加油站附近一栋居民楼前的空地,第二天取车时,一位自称负责该地卫生的居民向我收取了12元停车费,并称一天2元。我认为居民没有收取停车费的权利。
  记者核实:715时许,记者来到侯先生所说的景福苑小区1号居民楼,该空地约一个篮球场大,停有五六辆车。
  景福苑社区工作人员李崇军:这栋楼始建于1998年,2000年居民开始入住,随后该楼被单位收购,属于单位家属院,共有60户住户,没有物业管理,楼前的空地被居民用来做停车场,一般都是该小区的住户,也有外来车辆停在这里。
  考虑到楼前卫生无人清扫,3月初,我们社区聘用了一名居民专门负责打扫楼前卫生,并经过多数业主同意,于6月开始,保洁员碰到有外来车辆停车,向其收取2元停车费,停车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则不收费。停车费作为购买扫帚、簸箕等用具的资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处长王玉良: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若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一种是书面形式,另一种是多数居民认可,同意人数占到总人数或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小区居民可向外来占道车辆收取一定停车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